关于涉案缺乏合同原件能否发起诉讼之事宜,答案需依据特定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倘若原告作为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且有能力明确地指认出被告的身份;与此同时,原告具备诉状及其所有相关且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满足了司法机关所规定的管辖权需求,那么仍然可以启动立案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亦可选择提交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存在合法合同关系的强有力证据以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之纷争,应依据关于不动产纠纷处理之具体规定,决定其司法管辖。此乃依据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涉及政策性住房销售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等,皆按照不动产纠纷予以明确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由于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新版民事诉讼法则有相应补充:“若不动产物权已经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则其所在地便应当以在不动产注册登记簿中所载明的地点为准;若不动产物权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应当以该不动产物权实际上所在的地理位置作为其所在地。”
此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必须遵守专属管辖原则,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对于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上门不动产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那家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而不能约定其他的法院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申请立案问题探讨涉及到案件纠纷中缺少原始合同书能否提出诉讼,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如果原告作为与案件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准确无误地指出被告的身份,并且拥有充足且确凿的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也符合了法院的管辖权规定,那么仍然可以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考虑提交合同的复印件或者是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合同关系的强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