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房产必须公证么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放弃房屋继承权都必须进行公证程序。在继承行为行将开始之后、遗产处置事宜尚未确定之前,如果继承人能够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自愿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那么这种放弃即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因此也就无需再进行公证手续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真实性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则该项放弃便无法产生效力,甚至可能导致放弃继承权人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房产公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①提供申请人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副本(通常原件需复印两份);
②提供相关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正副本一份及其完整的复印版本一式两份;
③需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面书写并亲笔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④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函件作为补充证明。尽管各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以上信息依然供您参考,最终仍应以相关公证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进行备齐。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继承权刚开始,而遗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之时,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宣布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核实与确认。但是,所作声明必须是真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并有可能对遗产的最终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决定是否要放弃继承权时,务必要保证所作声明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