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可以传唤普通人吗
当然可以。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传唤普通公民的权利。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告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传唤至指定地点或其居住地、工作场所进行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派出所可以直接判诽谤罪吗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专属分支机构,其职责并不包括对诽谤犯罪行为进行宣判。若行为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则将由法院负责组织相关庭审程序,根据证据和法律条文作出决断或裁决。当诽谤行为严重侵犯到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国家既定利益时,当地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刑事案件管辖权进行立案侦查。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诽谤案件,通常情况下是由受害者本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具备了依法传唤民众的权利。传唤这一措施被定义为司法机构要求当事人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以接受强制性的询问。对那些不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嫌犯,可以合法地将他们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在他们的住所、办公地点进行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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