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适用假释:
首先是曾受到过刑事制裁并已服完或获准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下类似被判刑罚之罪的罪犯;
其次,对于故意杀害他人、进行抢劫、性侵犯、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且被法院判定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责任的罪犯,同样无法获得假释。
此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亦不在假释的适用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性侵犯、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不得予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犯罪者若为累犯,则不可获得假释许可;
其次,倘若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性行为,并因此被判处十年乃至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他同样无法得到假释令;
再者,对于那些由于重度暴力性罪行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即便他们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且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使刑期降至低于十年之数,但是他们仍然无法摆脱不能给予假释的命运。
最后,对于那些被认为在假释之后仍然可能对社会构成重大威胁或对其生活居住的社区带来潜在风险的罪犯,同样不会被批准进行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下列情形将不适用于假释处理:首先,若罪犯过去曾经遭受过刑事处罚且在服刑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间再次犯下与先前同样罪名的行为,将不予假释;其次,对于那些因触犯故意杀人、性侵害、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并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者来说,也无法得到假释的机会;最后,如果罪犯所被判处的是管制或者拘役的刑罚,那么他们同样无法获得假释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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