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当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受害人的侵害时,被伤害者有权利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其中,违约责任涵盖的范围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考量。众所周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的确是可以并存使用的,例如无法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未能充分补偿实际损失之时,当事人便可通过支付额外款项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略微超过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金,但不可同时要求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原则上无法同时适用。当违约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之时,被侵害方享有自主选择权利,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方面。因此,在面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困扰时,受害者应当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实际需求,审慎考虑并合理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途径,从而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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