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是所有离婚都有冷静期
关于离婚程序,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设立冷静期。但是在涉及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离婚决定时,为了确保同意的真实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定了为期长达三十日的法定离婚冷静期。
然而,若因情感破裂而诉诸法院进行的离婚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调解无效后,便可直接做出离婚裁决,无须等待离婚冷静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协议离婚途径,则需遵守三十天冷静期的规定。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均有权撤销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不是所有的律师必须去法律援助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律师并未承担法律援助之责任与义务,所谓的“法律援助”乃是指经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亦或是某些非政府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发起的法律援助活动,通过这些组织所派遣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无偿地向那些由于身处贫困或面临重大特殊案件困扰的人群,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群,提供专业化且细致入微的法律服务,从而形成一种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通常情况下,离婚程序并未强制设立冷静期规范。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确实同意并保持持久稳定,法律设定了30天的冷静期作为保障。然而,在情感彻底破裂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调解依然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就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步的裁决,即无需再经过冷静期等待。而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30天的冷静期规定,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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