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房子会被保全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房屋可能会面临被保全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如遇紧急状况,如果不对该房产实施保全措施,将会使得申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二,针对此类保全需求,应当由涉及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前往财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而非法院自行发起主动的财产保全行动;
第三,申请人在提出保全请求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此项申请;
第四,待处理的案件必须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范畴;
第五,必须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第六,无论在诉讼之前、之后,还是在传票送达之前、之后,甚至在判决下达之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均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第七,被保全的房产必须与当前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名下的房屋实施保全措施,并要求其履行特定义务或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满足特定情形,房屋将可能作为保全对象。以严重紧急情况为例,如果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对申索人的财产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申索人需要依法向该不动产所在地区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完备的担保材料。此外,该案件还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请求事项,且裁决结果可能面临执行困难。更为重要的是,提交保全申请时,所涉及的房产与所诉案件之间必须呈现紧密的关联性。最终,经法院审核后,只要上述条件全部符合,便可以依据申请作出裁定,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或禁止实施特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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