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起到什么作用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律师的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来言,寻求具备丰富经验的刑辩律师的协助无疑显得至关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刑辩律师的职能作用尤为显著:
1.立案侦查阶段:律师能够接触到犯罪嫌疑人,通过适当方式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以及焦虑情绪;详细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身是否已触犯法律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尽可能防止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同时,律师还能依据案件情况协助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律师可从检察院审查机关获取更为全面的案件信息,包括查阅或复制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行较轻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见面交流,了解并搜集有利于减轻罪责或者证明无罪的证据线索;与主审法官会面,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充分展开法庭辩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律师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心理疏导和必要的情感支持,同时也具备深入研究与准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有责任防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不当取证行为。具体而言,当案件正式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后,律师将全力以赴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协助其申请取保候审等相关手续。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会对案件的详细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最后,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际,律师将全力搜集各类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进行严谨且有力的法庭辩论,以期实现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