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1.若劳动者不愿续签,只需在告知雇主之后便可直接办理离职手续;
2.除非是雇主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以外,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雇主如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有补偿吗
当劳动合同顺利期满而未能续订的情况下,若系用人单位方面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决定,那么被雇佣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反之,如果是劳动者不肯续签新的合同则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唯一的例外情况则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除非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承诺或提升其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来劝诱劳动者继续签署协议之外,在依据本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须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作为劳动者,您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就自行决定是否续订或结束该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然而,若作为雇主的一方单独做出了不再续期的决策,则应仅限于在向劳动者提供既有的或者是更加优厚的原合约条件,而被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之下,才能免于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反之,如果雇主未能遵守上述原则,那么在解除劳资关系之时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