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一般均由交通警察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侦查机构,而交通警察大队则是其下属单位之一。针对如危险驾驶罪这类的刑事案件,由于其性质为公共检察诉讼案件,故通常由公安机关下属的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展开立案与调查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最终将此案件提交至检察院的公共检察诉讼部门进行起诉,之后再由法院的审判机关进行判决。按照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对于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进行激烈的追赶竞赛或在特定环境下车辆严重超速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是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都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工作往往主要由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内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在此类刑事案件中,警方会先由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取证,随后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裁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竞速行驶或者醉酒驾车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