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点,应当明确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未真正持有受贿意图,且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内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退还或上缴,则其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无法被视为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应被排除在收受赃物罪之外,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径。具体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受贿罪退赃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关于行贿受贿罪中退赃问题的判定应依据下列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倘若在行为人成功实施了受贿行为之后,由于某些因素的驱使而选择将赃款予以退回,尽管此举无法改变其构成犯罪这一事实,行贿者和受贿者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行为将被视为量刑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如若受贿者在接受赠与之时并不具备主观上索取贿赂的意图,而是在短暂保管后立即将赃物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行贿者仍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受贿罪退赃减刑的标准如何界定首要而言,需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赃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真心实意地持有收取贿赂的心态,并且在意识到问题以后能够立即采取行动将所得财物归还给相关部门或者主动上交。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此类意图,且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那么从本质上讲,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蓄意犯罪。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避免将其划入受贿赃物罪的范畴,而应判定为非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惩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