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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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追偿权纠纷,正式名称和通俗说法皆为"追偿权争议"。它涵盖两类:担保责任追偿,即担保人履行或赔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合伙债务追偿,合伙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两种情况的核心都是在履行义务后主张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一、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追偿权争议,正式称谓还是应以追偿权争议为主导。也可以笼统地称之为"追偿权争议"。追偿权争议通常涉及到因行使追偿权所引发的各种纷争。其中包括两大类型,分别是"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和"合伙债务追偿权争议"。

首先,我们来谈谈"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这一概念主要是指那些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其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只要担保人严格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他们便可获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偿权"。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合伙债务追偿权争议"。这一概念则是指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债务之后,依法享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能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偿还请求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973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追回佣金有期限吗

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具有特定时限约束,原因在于其源于普通民事权益,且须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诉讼时效定为三年,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那日开始算起。

然而,当权利遭受侵害超过20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若存在特别情况可申请延期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关于追偿权争议的法律术语及其俗称为“追偿权纷争”。它主要包含了两大类别:第一种是“担保责任追偿”,也就是当保证人履行或者支付完毕其所负有的赔偿义务之后,他们拥有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的权利;另一种则是“合资企业债务追偿”,也就是当合资企业中的某一方承担起债务并予以清偿之后,他可以向其他合资伙伴提出追偿的请求。无论是哪种情况,其核心内容都在于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之后,主张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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