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在行政诉讼的程序里面,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举证期间为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十五天之内。然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时提供证据,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供时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需提交答辩状。若被告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并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许可,那么被告就应该在正当事由得以解决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哪些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对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而言,他的职责是负责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还需表明其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其次,以下各类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能够证明提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便被告质疑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了法定诉讼时效期,原告仍有义务提供进一步证据;(二)对于已经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需要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且对方未予回复;(三)若在发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一并主张,原告则须证明因受到被告所实施行为的损害,从而导致自身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以及(四)其他应由原告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被告需要在收到原告起诉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相关案件提交证据,如遇到无法抵抗的原因时,可以向法庭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请求,但是必须获得法庭的批准方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内,提交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以及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答辩状。如果被告获得了延长举证期限的许可,那么他们应该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内,补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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