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实际上并不拥有火器,仅限于口头上表明自己藏匿了枪械;又或者虽携带枪械在身,然而并未将其紧握在手,且未将之展示给受害者查看,那么这种情况均无法定义为持枪抢劫。
2、这种罪行中的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必须符合我国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枪支范畴。如果行为人故意以假乱真,例如手持仿制枪械等,那么同样不能视为持枪抢劫。
3、持枪抢劫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尤其是健康权和生命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4、如果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是通过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等手段获取的,那么不仅要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于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并进行合并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中如何认定持枪抢劫情节
持械抢劫在刑法上特指犯罪分子在进行抢夺财物活动过程中,将枪支作为武器使用,亦或是利用枪支的威慑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慌情绪并进一步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判断,通常会综合参考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需明确是否存在真实的枪支;
其次,要审查罪犯是否展示过枪支,或者以枪支相威胁;
最后,还需评估此举是否显著提高了抢劫行为的风险程度及恶劣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明确持枪抢劫的定义,关键之处在于判断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实施以及犯罪分子是否真正持有武器。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口头宣称其拥有枪支,或者虽然携带了枪支却并没有紧紧抓住或者向被害人展示,那么都不符合持枪抢劫的定义。持枪抢劫必须要求犯罪分子实际把握住武器,并且在整个抢劫过程中将其使用或者向被害人展示,以此制造出精神上的恐慌与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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