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可先由用工单位或伤员自行垫付出资。对于已经参保的员工,相关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机构依照规定进行核准与报销;而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中,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该笔费用的支出。鉴于工伤治疗过程中对药品目录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因此通常情况下,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医药费能报多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应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所制订的条例执行。倘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支出均符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雇佣方并未按照法定程序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话,那么这笔医疗费用则需要由雇佣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处理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上,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者可以先行垫付。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雇员而言,其相关的费用则需经过工伤保险机构的认真审核后方可得到报销;而那些尚未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员工,所需承担的费用自然就会落在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身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伤治疗过程中涉及到的药品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如果医疗费用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不会予以报销。为了确保医疗费用能够顺利地得到报销,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保证所有的费用都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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