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营运费保险不赔吗
针对交通事故中的营运损失问题,一般来说此类损失可列入财产损失范畴,如在相应的保险限额之内,则应由各家保险公司负起赔偿责任;但若超出该限额范围,便需依照相关事故责任比例,由涉事双方共同承担支付义务。
至于实际理赔事宜,需依据各家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以及具体事故责任来进行评估鉴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营运车误工费多少钱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我们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所能获得的收入情况。具体而言,误工时间理应依据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来进行判断。倘若受害人因为伤害导致残疾而继续耽误工作,那他/她的误工时间就可以计算直至定残前的那一天。
其次,如果受害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当然就应该按照他/她实际减少的收入去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他/她的误工费就应当参照他/她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可惜,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只好依照受理该诉讼的法庭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似行当的普通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营运损失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损失通常被归类于财产损失的范畴之内。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应由相关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然而,倘若损失的程度超过了保险限额,那么就需要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义务,即由造成事故的双方共同分担这笔赔偿金。这种处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遭受损失者能够获得公平、适度的赔偿,同时也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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