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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其中明确指出:“为了确定和查证保险事件的实质、缘由以及保险标的物损坏程度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各项支出费用,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鉴定费用作为查明损失情况所必需的开支,理应由保险公司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中国《保险法》之第六十四条款明确规定,对认定与核实保险事故实质内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物质损毁程度所必需且合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据此,鉴定费用作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状况的必要花费,理当归于保险公司负担。如此一来,既能确保保险赔偿的公正合理性以及透明度,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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