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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涵盖了如下几个具体罪名:首先,是以谋求不当收益为目的,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的行贿犯罪;其次,是针对非国家公务人员的行贿罪;第三种情况,是对特定机构进行行贿的犯罪行为;此外,还有介绍贿赂罪以及与行贿罪密切相关的其他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有几个关键点
涉及行贿犯罪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自身采取行贿行为这一事实具有清晰且明确的认识;
2)确实实施了向他人赋予财物的具体行为;
3)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为国家公务人员;以及4)行为背后存在着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明确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法律条款中,可能会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关于行贿罪这一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所涵盖的具体罪名具体包括:首先,即指为了追逐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行贿犯罪;其次,是针对并非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普通公职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第三种情况涉及的是对特定机构进行行贿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介绍贿赂罪以及与行贿罪紧密相连的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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