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需出具完备的拘留证,而且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立刻将当事人移送至我方驻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在此期间内,被拘留的期限最晚不可以超过24个小时。除非在突发情况下出现了不能及时通知或当事人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而且若如实告知有可能干扰到我们的调查工作的情况,那么我们需要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当事人的近亲属。当阻碍调查工作的因素消除后,我们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适当的拘留证,并应当以最快速度将被拘留人士移送至指定的看守所予以扣留。在此过程中,扣押时间不能超过 24 小时。然而,若出现紧急情况或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妨害,此时可以在拘留期间适时通知其亲属。当阻碍解除之后,需立刻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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