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单位受贿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所谓“单位受贿罪”乃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机构,通过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物,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犯罪行为。此外,若上述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私下收取回扣或手续费,亦将被视作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将面临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作以下详尽阐述: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等;
其次,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进行的,代表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秩序及良好声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所定义之“单位受贿罪”是指向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国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非法收纳他人财产作为己用,并在此基础上为他人谋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利益的违规行为。当此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相关单位将面临罚款处罚,而涉及到的责任人员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本条款亦涵盖了单位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私自收取回扣或手续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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