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15天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禁者,若其情况符合需进行逮捕之条件,必须在拘禁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查批准。如面临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日乃至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犯有多起案件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假使其状况符合应被批准逮捕的标准,那么他们必需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审批的书面材料。不过,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特别情形,譬如是因为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工作进程和效率的原因造成的滞后,我们可以给予适当的延期处理,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从普通的三个工作日顺延到一日或者是四日。然而,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涉嫌多起案件或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重罪嫌疑分子而言,我们为他们所提供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宽恕期限可进一步扩大至三十天。由此可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高有效期实际上可以达到整整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