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称干部职务侵占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滥用其职务所带来的方便条件,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占有本应属于贵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且此等占有数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标准。若这名涉案员工是在这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或者是由这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他们的此类行为就应该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凡涉及到职务侵占犯罪的个人,都是通过职务上所具有的方便条件,采用非法手段将所在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类涉案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被派遣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担任公职,那么他们的此类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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