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当犯罪嫌疑人涉嫌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事实,或者在特定法律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若所涉罪行轻微,且根据刑法原则无需判罚或可免于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作出此项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已经被拘留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检察院应同时予以解封,并对可能需要进行的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等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请其尽快告知处理成果。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确无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亦或是所涉罪行轻微且依法无需判罚或可免于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利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特定的情況下,检察机关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策。这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根本未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但是情节轻微、无需给予惩罚或可以豁免刑事责任以及在符合某些特定法律条文要求的情况下,均有可能被宣布为无须起诉的情况。至于已经被冻结的财产,检察机构应该依法解冻,同时向相关执行部门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建议。这充分反映出法律在对待轻微违法行为上所持有的谨慎态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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