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即是在我们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之时,因某些特定情况的出现,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规,以下便是可能引发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境:一是严重追求速度的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者;二是喝酒后仍然驾车的违法行为;三是经营校车服务或从事乘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当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条例,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具备四项基本要素:
其次,其所侵害之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再者,其犯罪所得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表现为明知故犯,并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所包含的行为范围广泛且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例如,非法超速驾驶、醉酒驾车、校车及公共汽车等客运车辆的严重超员与超速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物品的违法运送等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对于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都构成了极大威胁,相应的责任人必须承受法律应有的惩处。如有必要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话,也须按照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