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下唯一住房被列入强制执行怎么办
1、若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始终未能联络到被执行人和其亲属,这便表明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并未居住于此间房屋之内,而是居于别处。因此,无法证实此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故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2、倘若该房产确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宅,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公开拍卖,以合法手段处理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执行额度范围内将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相关费用之后,再交还给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唯一的一套住宅是有可能遭到强制执行的。
1.在确认该房产能够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提供基本居住需求的情况之下,法院有权将之公开拍卖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这是被执行人和他或她的抚养亲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住所,那么就只能采取查封措施,而不能予以拍卖。
至于法院能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还款,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在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与相关机构如银行等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并签署还款计划,如此一来,法院便可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暂缓实施强制执行,否则,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院仍需继续推进强制执行工作。倘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异地,也可考虑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相关事宜。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起的十五日内,应开始着手执行相关事宜,且不得予以拒绝。在完成全部执行程序之后,应及时向委托法院反馈执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倘若未能成功联系到被执行人和他们的亲友,那么这恰恰证明了他们并不在此处居住。因此,该房产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进行执行。然而,如果经过核实,该房产确实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法院仍然有权对其进行评估和拍卖,拍卖所得的资金将首先用于支付执行款项,然后再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剩余部分将返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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