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犯罪既可以作为公诉案件,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心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原本属于他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所涉金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侵占罪的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受害者提起。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侵占罪更倾向于被视为自诉案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若认定该案件具备立案的基本条件,则会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作为公诉案件的对立面,自诉案件自然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个名词简单来说,就是由自诉人亲自提起诉讼的案件。在中国境内,自诉案件涵盖了只有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一般的伤害案件、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件、拒不履行法院决策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坏军婚案件、虐待案件、遗弃事件等等。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自诉案件并不等同于所有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因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涵盖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情形主要集中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诸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这几项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除非被害者或者在被害者由于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否则只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者近亲提起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审理;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涵盖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性质的除外)、侵犯案件(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性质的除外)等;
最后,是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未行使其应有的职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侵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指的是行为主体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偿地、强行地占据并拒绝退还他人财物,并且这种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大。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不仅可以通过公诉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进行追责,同时也允许受害者在受到损害后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自诉,以此来维护自身或者公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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