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管辖法院。这意味着,双方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可共同商定某一特定的法院作为其管辖范围。例如,若在签署合同时,任何一方已向对方发出通知,而另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便视为该方默认了所约定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赋予了选择性地确定争议解决程序中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自由裁量权。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一个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来对任何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对于未明示选定管辖法院的情形,将于待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通知后,若另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则将视为已默认为该通知中所指明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专属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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