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车肇事逃逸保险赔不赔
关于肇事逃逸时,保险公司仅需对交强险进行理赔,而无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之中。因此,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24条虽然规定了由救助基金代为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并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下,才适用于这项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出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也就是说,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如果保险人因为肇事逃逸而主张免除自身的全部赔偿责任,那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条款也被视为无效条款。因此,保险人无权以此作为理由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开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责任人负有重大过错并逃离现场时,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肇事者相应处罚。具体而言,处罚金额为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同时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若情节更为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则可能判定肇事者构成犯罪,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在此基础上,若肇事者因逃跑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其刑期将升至七年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会承担交强险项目内的理赔责任,且该项职责并不涵盖商业险部分的赔偿义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制度,旨在关注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任何涉及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肇事方来说,他们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商业险作为个人自愿选择并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拥有合理的权力拒绝为因肇事逃逸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实现公正与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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