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是受贿罪的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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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协警可成为受贿罪主体。法律定义“国家工作人员”为在国家机构、国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包括被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均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辅警是受贿罪的主体吗

一、辅警是受贿罪的主体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协警具备成为受贿罪主体的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具有国家权力属性的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群。这其中包括了国家及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各类工作人员,还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从事公务的人士,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辅警是受贿罪的主体么

在特定情况下,若涉及受贿行为,此行为应被视为职务犯罪,需遵循与正式民警相同的量刑及惩处机制。关于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定义为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群体。

根据相关法规,我们可以得知,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群:国家机关中专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负责公务执行的员工;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协警可以归列为受贿罪的主体范畴之内。在相关法律定义当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含了因特殊任务而被派遣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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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罪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论处。
(四)关于构成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责注意 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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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
江苏高〔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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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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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罪名确定。
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三是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受贿罪构成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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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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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爷爷退休之前是我们县交通局的主任,现在检察机关把他带走了,说是我爷爷涉嫌受贿罪,可我爷爷都已经退休离职了还算受贿罪吗?我想问问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离(退)休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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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罪名确定。
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三是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专职司机是受贿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领导专职司机是受贿罪主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领导专职司机属于罪主体吗
这个不一定,有可能会犯利用影响力。
一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属于斡旋情形。在我国刑法中,罪入罪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一种是斡旋。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否直接利用自身公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388条情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一般具有正式的编制,属于干部序列,其职责本身只是为机关领导驾驶车辆,通常并不具有的条件,但又确实因工作上易于接触领导干部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从实质上看,专职司机之所以能够、能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是利用其职责或工作的便利条件,而这种便利条件又恰恰是在国家机关从事职务的行为。
从工作性质看,不能否定专职司机所从事驾驶车辆的职责不是公务行为,只有分工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据此也可推断,专职司机将所驾驶车辆侵吞或驾车逃逸的,理应成立罪而非盗窃罪。因此,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罪论而非利用影响力罪。
二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不属于利用影响力罪主体范畴。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般认为关系密切人包括特定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情人、同学、师生、战友等。有人认为领导干部专职司机应是关系密切的主要主体之
一,理由是司机与领导干部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一些司机甚至是领导的亲信,从而这些人具备了的条件。对此,应当注意的是司机与近亲属、情人、战友等主体的实质区别,司机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关系是建立在工作职责上的,是在工作中形成的,而工作职责又是单位赋予的。司机利用这种便利收受财物虽然不是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却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专门到某加油站加油或保养,这种情形下的应认定为罪。
如果通过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第388条的斡旋罪。而近亲属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是依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联系,并无工作上或职责上的联系,因此不会产生对职责的亵渎,不会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司机亵渎的是自己的职责,损害的是单位利益,因此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违背职责的背信行为,而这恰恰是以职务廉洁性为保护法益的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不具有任何“守信”义务的利用影响力罪的根本属性。因此,非国有单位司机收受或索取贿赂,通过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论。反之,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以斡旋情形的罪论。
领导专职司机算受贿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领导专职司机算受贿罪主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领导专职司机属于罪主体吗
这个不一定,有可能会犯利用影响力。
一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属于斡旋情形。在我国刑法中,罪入罪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一种是斡旋。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否直接利用自身公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388条情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一般具有正式的编制,属于干部序列,其职责本身只是为机关领导驾驶车辆,通常并不具有的条件,但又确实因工作上易于接触领导干部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从实质上看,专职司机之所以能够、能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是利用其职责或工作的便利条件,而这种便利条件又恰恰是在国家机关从事职务的行为。
从工作性质看,不能否定专职司机所从事驾驶车辆的职责不是公务行为,只有分工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据此也可推断,专职司机将所驾驶车辆侵吞或驾车逃逸的,理应成立罪而非盗窃罪。因此,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罪论而非利用影响力罪。
二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不属于利用影响力罪主体范畴。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般认为关系密切人包括特定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情人、同学、师生、战友等。有人认为领导干部专职司机应是关系密切的主要主体之
一,理由是司机与领导干部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一些司机甚至是领导的亲信,从而这些人具备了的条件。对此,应当注意的是司机与近亲属、情人、战友等主体的实质区别,司机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关系是建立在工作职责上的,是在工作中形成的,而工作职责又是单位赋予的。司机利用这种便利收受财物虽然不是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却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专门到某加油站加油或保养,这种情形下的应认定为罪。
如果通过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第388条的斡旋罪。而近亲属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是依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联系,并无工作上或职责上的联系,因此不会产生对职责的亵渎,不会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司机亵渎的是自己的职责,损害的是单位利益,因此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违背职责的背信行为,而这恰恰是以职务廉洁性为保护法益的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不具有任何“守信”义务的利用影响力罪的根本属性。因此,非国有单位司机收受或索取贿赂,通过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论。反之,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以斡旋情形的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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