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若袭击警察的情况较为轻微,属于情绪失控所引发的犯罪行为且不包含任何蓄意攻击警察的动机(故意),同时嫌疑人能够诚恳地认错并积极寻求改正,那么可以考虑给予其从轻的判罚,例如缓期执行或者更为轻微的惩罚措施(如管制、拘役或者行政拘留等)。这是因为,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并不总是被视为犯罪行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可否取得谅解和缓刑
是的,若袭击警察的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只是出于情绪失控而非蓄意为之(即并无恶意袭击)且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诚挚忏悔,那么司法机关通常会判定这样的嫌疑人适用缓刑或者更为轻微的惩罚措施(例如管制、拘役或者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假如攻擊警察的行為屬於輕微程度,並因情緒管理失誤所導致,且沒有明顯的有意義,當事人也能坦白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真心實意地希望加以糾正,那麼在考慮懲罰時可以採取寬大處理,例如暫時中止執行或者是輕微的懲罰(如監管、拘役、行政拘留等)。然而,對於攻擊警察的行為,我們需要全面評估其行為方式以及具體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地視之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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