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我们可以搜集与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以及非银行支付账户相关的证据,还包括拥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
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便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需要逮捕吗
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性的逮捕措施。由于此类手段将会对个人自由产生实质性限制,因此我们务必坚守法律原则。
然而,若满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逮捕条件,且必须经过公安机关遵循特定的逮捕程序,方可依法逮捕涉嫌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比如,我们会搜集信用卡相关的活动记录、核对银行账户和非银行支付账户的交易情况,并收集包括支付账户登录密码在内的各种与支付功能相关的密码数据。如果明知当事人正有意识地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但仍然为其提供诸如接入、托管、存储等各类协助服务,且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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