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谁
针对“擅自挪用资金罪”,其主要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些特定人群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于利益驱动或非法目的,利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转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若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巨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均可能被认定为此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利用自身的职权便利条件,从而实施了将单位资金挪用到数额达到人民币1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就满足了第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企图将公款规模扩大到1至3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的用途;或者是为了实现违法目的,例如从事非法活动等,意图将公司公款规模扩大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关于“擅自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其主要的犯罪主体通常为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类合法组织中的在职员工。这些特定群体在执行职务职责时,出于金钱利益的诱惑或出于不法意图,往往会滥用自己所在岗位所赋予的权力优势,采取非法手段将属于所属单位的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擅自转移给他人使用权,并且当涉及到的金额规模达到一定的划定标准(即所谓的“数额较大”范畴),如果此类违法行为在发出法律追诉后的3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又或者即便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数字极为庞大,而且涉及的资金用途是为了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者是从事了非法的活动,那么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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