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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主体应分为哪些类型
第一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第二类则是各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等。当这些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时,均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在抢劫罪中,其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上:
首先,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意愿上必须明确表现出直接的故意,且这种故意必须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
其次,如果行为人仅是对自身已被盗窃、欺诈或因赌博而失去的财务进行抢夺,那么便无法证明其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和目的,也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之法律关系主体共分两种类型:其一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令(通常为16周岁)且具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其二则为各类性质之单位组织,涵盖诸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无论此两大类别主体是否实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皆有可能涉及犯罪构成,遭受法律规制及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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