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哪里待着
解除羁押、候审保障乃是基于罪嫌或被告人交付担保金或担任提供担保者之后特别设立的制度安排,旨在给予他们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使其无需继续滞留于看守所内,等待依法审理的判决结果。在被允许实施此项措施之前,申请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服从随时召唤前往法律机构协助调查与审理的原则。
然而,在这有限制的时间区间之内,他们仍须保持与司法单位之间紧密的联系,并且明确知晓自身仍然需要接受法律机构的进一步调查和公正审判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解除羁押及候审保障措施的实行中,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凭借保证金以及保证人为其提供相对的人身自由权利,免于被监禁等待法律裁决。然而,在提出此项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并且随时准备配合法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工作。在这样的阶段里,依然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沟通联系,同时也需要明确知晓自己仍然需要接受进一步的调查以及公正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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