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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由谁签发
关于撤销取保候审之判决的下达权通常属于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所拥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案件终结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无需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理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和有关单位。”
二、法院解除取保候审了还会判刑吗
法院解除被告或嫌犯的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的终结或者不再面临刑事制裁。取保候审乃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席法庭。若法院认为持续适用取保候审已无实际必要性,则有可能解除这一强制手段。
然而,即便如此,这也并不足以排除其后判定罪行的可能性。犯罪事实与法律依据作为审判的核心要素,将最终决定是否需要对被告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关于是否撤销取保候审之决定的宣布权常为掌握审理工作的合议庭中的法官所握。根据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的既有规定,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审判程序已经终结或侦查部门判断无必要继续对涉案人员实施此项措施时,应当立即解除该项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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