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如若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那么人民检察院必须向公安机关详细阐明其作出此项决定的具体原因所在。除此之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此类案件尚需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他们应及时将该事项通知给公安机关知晓。这就意味着,倘若法院(人民检察院)未能通过批准逮捕的申请,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决定及其通知要求,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进行后续的处理事宜,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应对举措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侦查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法院判决有期限吗
取保候审有着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一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对于案情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都不得有所中断。一旦发现行为人不应再受到刑事追诉或取保候审期、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时,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而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际,也须按时地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九十条明确规定,检察机构对于公安部门所提出并申请逮捕之案件经详细审阅评估之后,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时,必须向公安局阐明其具体理由。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认定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告知公安部门进行相关的补充侦查活动。在此过程中,公安局有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公允、公正的态度执行检察院所做出的各项决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补充证据,以便于更好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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