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取保候审都必须出现在公诉案件中。实际上,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不仅适用于公诉案件,同样也可应用于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等情形,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样地,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亦可依法提出申请。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仅仅局限于公诉案件,它还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到各种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都是有罪的吗
1、这种情况无法确定。取保候审的实施仅限于解除现有的强制性约束行为方式。如果在此期间被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执法机构有权对其实施捕获行动。
至于最终的审判结论是否包括监禁惩罚,则需由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裁决。
2、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最终不会被判处实际刑罚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取保候审的确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通常只适用于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关键性的程序保障机制,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于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同样可以应用于公民自行起诉的案件。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所设定的法定条件时,例如他们的行为并未对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才能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这种制度设计充分彰显出法律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以及对个体差异情况的深入考虑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