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如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其他大量毒品,可被判七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持有鸦片二百至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至五十克,或其他较大数量毒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毒品数量是重要考量因素。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若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达到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以上,或持有其他种类的毒品数量过大,则会被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倘若非法持有鸦片的数量在二百克以上但不足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十克以上但不足五十克,或者是持有其他种类的毒品数量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然而,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因此,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定罪量刑时,确实需要充分考虑到所持有的毒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贩毒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不等同于贩毒行为。前者主要是指在明知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的前提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擅自将量大的毒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后者则特指个人或团体在主观上已知晓手中所持有之物为毒品后,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贩卖、运输、制造等违法活动的行为。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责任主体,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并未实际涉及到贩卖环节,而贩毒罪的责任主体,其行为目的和方式均与贩卖毒品紧密相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持有毒品如鸦片数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克的行为;或者在私自藏匿、管控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或者超过五十克的情况下;及其他各类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形,均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对于那些非法持有鸦片数量在二百至一千克之间,或者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至五十克之间,以及其他各类毒品数量相对较多的犯罪分子,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制裁,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然而,如果这些犯罪分子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然需要承担罚金责任。在对这类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毒品的数量无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一键咨询
  • 164****5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2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2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4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7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8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6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如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其他大量毒品,可被判七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持有鸦片二百至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至五十克,或其他较大数量毒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毒品数量是重要考量因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毒品数量要求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但如果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有罪,即使未达数量标准,再次非法持有毒品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司法判定时,除了毒品的数量,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持有目的、来源等多种因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求是多少
毒品的持有量和种类直接影响着犯罪的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同种类毒品的“较大”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大麻油1-5千克、大麻脂2-10千克、大麻叶及烟30-150千克,都被视为数量较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运输毒品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毒品数量以什么为准
[律师回复]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新型毒品增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应以、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拐卖儿童罪有数额要求幺
拐卖儿童犯罪的本质是侵犯人权和破坏社会秩序,跟金额大小没有关系。无论拐卖行为规模大小,有没有经济收益,都属于刑法犯罪,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这种行为对儿童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受害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毒品数量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1、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从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2、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3、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4、虽然从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看,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但不能由此认为毒品数量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因为对任何犯罪的量刑,都要在分则具体规定的幅度内,同时运用总则相关规定来确定。“刑法总则存在许多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这些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与对总则的解释、适用,而且指导分则的规定与对分则的解释、适用。所以,在解释分则时,一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刑法总则关于量刑的规定有第六十一条的量刑根据和第五条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一些法定情节。因此,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决不能唯数额论,既要考虑毒品数量,也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认罪态度等。当前,各类犯罪的量刑整体上存在着偏重数量,对影响被告人罪责的个人情况考虑不够的现象,需要逐步扭转。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明知吗
持有毒品罪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要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持为毒品。判定“明知”需要综合考虑毒品的储存地点、数量、交易细节以及行为人的背景、经验等因素。如果无法合理说明行为人持有大量毒品的原因,通常会被视为达到“明知”的标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毒品的量刑数量与死刑数量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毒品犯罪数量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毒品犯罪数量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毒品辩护 >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数量要求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