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经由司法机关批准被逮捕后,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然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拘留程序之后,进行逮捕的时机应该是在各级检察机关在详尽地审查了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所有证据材料以及涉嫌犯罪人员和被告的具体情况后,当他们确信有必要继续将涉案人员予以羁押时才会采取行动。逮捕并非刑事拘留的必然结果,而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做出决定。关于“最适宜”的时间,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赋予了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结束后自行做出决策的权力。逮捕的实施应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进行。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需再继续羁押,各级检察机关则应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逮捕的最佳时间是各级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经过必要的审查后,当他们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时所确定的那个时刻。这个时间节点是动态变化的,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发展进程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旦被执行逮捕之后,相关的检察院机构将对其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必要的全面审查。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并非刑事拘留的唯一或者必然结果,它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定程序。同时,该条款并没有正式规定所谓"最适合"的逮捕时间,这一决策权归属于地方各级检察院进行审查之后再行决定。在此情况下,只有当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当大可能性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才可以实施逮捕措施。如果经审查认为无需进行羁押,应当提出相应建议或意见。至于实施逮捕的具体最佳时间,则应该由当地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发展历程以及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综合考量之后才能最终予以确定,其时间会随着案件的推进以及法定程序对时效性的要求而有所调整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