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几天签字生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具有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接收到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倘若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了批准,通常情况下将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令以正式生效。而若此项申请遭到拒绝的话,相应的司法机构也必须于该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且详细阐述其拒绝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当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相关决定。因此,若取保候审的申请得以通过,往往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确认令予以正式执行;反之,如果申请遭遇驳回,相关司法机关同样需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准确无误地解释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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