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即使已正式实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束缚以待审判的逮捕行为,人民检察院仍然具备定期评估该行为所构成羁押的实际必要性的权力。若经过逐项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有羁押现状已无需维持,应尽快发出释放相关人员或更改之前采取的强制性法律手段的建议。对于此类建议,相关执行部门务必在十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其处理结果。因此,若刑事拘留期限已达二十天,但尚未正式启动逮捕程序,那么在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如认定无须继续羁押,便可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执行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策,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针对已经启动逮捕程序的情况,以上规定依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20天能探监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拘留后,家属是无法进行探访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探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之间可能出现的串供行为。倘若此类现象真实存在,无疑将使检察机关和警方的调查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会给原本紧凑的司法资源带来无谓的负担与浪费。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法律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禁止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探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已经执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是否仍存在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在经由检察机关全面分析与判断后,如认为没有保留其暂时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性的话,可以提出释放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性约束措施的建议。同时,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相关部门将有义务在收到上述提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这项具体规定同样适用于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而尚未执行逮捕,以及已经开始执行逮捕过程两种情况。如此便能够保证对于羁押手段的适度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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