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在侦查过程中确认存在不应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流失犯罪追诉权的情形时,应适时地撤销相关案件处理程序。换言之,假设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之后,发现其并未触犯刑法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便有可能启动撤案程序。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逮捕,则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且需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确实存在撤案的可能性,然而,这样的决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设定的条件与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应立即终止案件的侦查工作,亦即撤销案件。这也就意味着,如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清白者或者不构成违法行为,即使已经被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仍需要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通报。这种处理方式既展现出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充分尊重与切实维护,同时也保证着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以及人权保障权益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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