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倘若肇事者实施了逃逸行为,相关保险公司亦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离现场,且此机动车正在参与强制保险,那么保险人应在此机动车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的身份无法确定,或者该机动车并未参与强制保险,甚至于抢救费用已经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需要向受害方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时,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吗
若行为人发生了交通肇事并在逃逸之后,其所购买的机动车辆强制性保险(简称“交强险”)会正常予以赔偿。
依据《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应条款,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依然具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与普通商业性保险存在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在被保险人涉及逃逸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
然而,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交强险仍然需要对该起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害及人员伤亡状况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安全事件当中,倘若肇事者选择逃逸从而逃避责任,这种行为并不能够使其摆脱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约束。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承受方,需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受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其所应得的法律权益保护,同样也显现出了保险体系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以及疏导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因此,犯罪逃逸并不代表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会勇于承担他们应尽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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