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中,我们通常采用特别授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法律事务的代理。一般授权代理则意味着代理人只能行使出庭、搜集和提供证据以及参与法庭辩论等法律程序上的权利。
然而,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它不仅包括了一般授权代理所涵盖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允许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提出上诉等涉及到当事人实质性权益的诉讼行为。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将其在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处理方面的决策权授予律师,使得律师能够直接做出决定并且明确表达立场。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理赔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是身故赔偿,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不幸离世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身故保险金支付;
其次是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机能受损并达到一定程度的伤残,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其伤残保险金;
再次是医疗费用补偿,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为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开支时,保险公司也会按比例进行费用报销;
最后是暂时无法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即停工索赔),若被保险人由于遭遇意外伤害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以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以获取收入,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给予停工保险金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不能独立于主险外进行投保,而是常作为意外伤害致死致残保险的附属条款进行协同保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那些并未直接涉及到人身权益纠纷的案件当中,我们通常会采用特别授权委托的方式来代为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特别授权意味着将更多的权力授予给代理律师,使其能够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一般的授权范围则主要局限于出席庭审、收集并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及在庭上进行辩论等程序性的工作事项。特别授权的操作宗旨是为了确保我们在这类案件中的法律权益能够获得更为全面深入的维护和保障,而一般授权的核心指向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程序能够顺畅地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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