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割遗产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纠纷的相关事实、被告、证据等,之后准备诉状、相关证据等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立案后准备诉讼,在法庭的帮助下进行调解或者进行判决。
诉状中需要写明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等相关信息。
需要的证据包含: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在关于遗产分配原则的法定条文中,明确指出:
首先,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的所有继承人,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通常情况下本就应该是平等且均等的。
其次,对于那些生活状况存在特殊困难并同时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必须给予相应的关照。
此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职尽责地履行赡养义务,甚至与被继承人有着长期共同生活经历的继承人来说,当进行遗产分配时,允许他们享有更多财产份额的分配。
然而,如果有扶养能力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对此有所贡献,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将会被视作没有资格参与,或者只配得少部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各位继承人经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即便是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需向法院提起关于分割遗产的诉讼,事先应准备好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首先前往人民法院递交案件,并在顺利立案之后,着手展开诉讼程序。在法庭的协助之下,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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