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房产购置合同,并以其个人财富支付房屋的首付,同时在银行进行了借贷,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购房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了来自夫妻共有收入的资金来偿清房贷,那么他或她将有权决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到共识,那么法庭将会判决该产权属于房产购买人。
然而,对于尚未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它仍将被视为购买人的个人负债。
至于夫妇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益增长部分,当他们选择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享的财产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商定如何处置,房产购买人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向配偶提供金钱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算婚前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添附了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产共有人,则可以界定为夫妻双方对先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调整与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参与到财产的划分过程之中。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曰从两人完婚之后直至任何一方逝世或是离婚协议签署之前的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在此期间内,夫妇间的任何收益,除了事先达成共识的除外,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本质上属于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选择在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释为丈夫向妻子的赠予行为。否则的话,是不可能随意在房产证上增加任何人的姓名的。此时,这栋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换句话说,假设在婚后某一方主动地将另一方的名字挂在房产的所属权之上,那么从赠与角度来看,妻子自然有权分享房产的支配权。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的房产中,无论是有贷款、抵押还是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都可以随时进行添加名字的操作。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偿清贷款的房产来说,是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从而添加彼此姓名的,必须待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方能增设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结婚前,一方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次付款和相关的借款。然而,购房所产生的贷款却是由其独自承担。尽管如此,在婚后,夫妻双方需共同分担房屋的按揭还款义务,而房产则被法律规定归属于购房者所有。然而,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偿还的贷款,仍属于该购房者的个人债务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都应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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