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随后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任何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违约行为都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出卖方则务必执行其义务。
相反地,倘若未曾对此作出承诺,违约方需要赔偿买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当出卖方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引发合同无效或处于撤销、解除等情况时,买方有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以此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
并且,还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购房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也无效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并不必然对贷款合同产生效力上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约束,但此项条款却并未详细阐述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他类似性质法律行为的效力何如。然而,依据这部法典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若民事法律行为仅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并不妨害其余部分原本具有的效力,则其剩余部分还应视为维持有效状态。换句话说,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无效部分并不足以影响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那么贷款合同应依旧被视作合法有效。针对实际操作中的情形而言,需深入剖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又与贷款合同的构成要素密切相关的话,往往可能产生连带效应,从而致使贷款合同同样被视为无效。反之,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源自于与贷款合同毫不相干的原因,抑或是贷款合同本身并无任何受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与否的因素,那么贷款合同将有权凭借自身独立性实现其有效性。因此,不能简单地推断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就必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这个结论,而需要对贷款合同的独立性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根源进行深度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出售协议中明确标明存在违约情形下应支付的违约金,这时卖房者须根据协议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如未作此类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方则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之责,具体形式包含退还已收款项以及承担最高不超过房价一倍的损害赔偿金。倘若商品房买卖协定遭遇法律认定为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买受人有权向卖家主张退还购买价款及相关利息作为补偿损失,同时有权继续追溯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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