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异后,成年学生子女能否要求生活费
在父母离婚的状况下,已满成年且正在就读中学以及其以下阶段教育的学生子女可否向各自的父母索取生活费用,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例如:
若该离异家庭中的子女仍被视为在学校里接受中等及以下程度的学历教育的情况,抑或是由于各种非自身主观因素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以至无法维持基本生计的成年子女,那么这些孩子应获得相应的抚养金。
反之,如果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话,未负担养育责任的家长可以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父母离异后,母亲还是法定监护人吗
在离婚之后,父母仍然保持对于子女的合法监护地位。抚养与监护乃属于两个层次的法律概念,必须要加以区分明确。尽管父母在离婚程序中没有获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但他们依然拥有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力。父母在离婚过程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申请,均不能导致其失去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法定资格。换言之,无论父母在离婚后将孩子托付给谁进行抚养照料,他们双方仍保留着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力,这意味着他们都必须积极地履行监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担负起作为孩子父母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已经步入成年阶段且为求学所在国中的在校学生是否可以向其健在的双亲索取生活费用,这一行为颇具争议性,因为决定权在于具体的境况:如果该中学生仍然处在中等教育的学习阶段,或者他/她由于各种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了无法正常工作的劳动能力丧失,那么这样的未成年人就有权利从其父母那里寻求到抚养金;但倘若情况并非如此,则非养育方没有强制性的支付义务。因此,抚养责任的判定必须依据每个个体的具体学术状况以及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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