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合同不盖章是否有效
关于签署劳动合同时未加盖公章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若合同已由双方签署姓名或已达成各项约定事宜并经双方确认,则该合同即时生效。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以下三种情形视为合同的生效规则:
第一,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当合同中的所有签署人均已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加盖公章或按下了指印时,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在指定人员依法签署了名字、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指印之后,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已按照预先安排的主要义务完成相关事项且得到另一方认可,便可被认定为合同成立;
反之,即使尚未加盖公章,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仍然正常工作应如何处理
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继续保持工作关系而未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或异议,那么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愿意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倘若未经公司印章的认证,即便经由双方签署并且对相关约定达成共识,那么该份协议依然具备即时生效的法律效能。在书面证据的呈堂证供里,四方当事人共同在协议上署名并加盖章戳或者摁下各自的指纹,都可以被视作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标志。此外,当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时,即便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这份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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