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时,若是用人单位选择不再与劳动者续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照该劳动者在其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以其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基础,对其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度长度将直接决定其应获得经济赔偿的数量和形式。
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但尚未达到一年,则经济赔偿将参照一整年来计算赔偿金额;
而对于那些在本单位工作还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而言,经济赔偿则会体现出更为细化的数额,即为实际工作月份乘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仍然正常工作应如何处理
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继续保持工作关系而未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或异议,那么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愿意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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